(2022)浩信律函字第0103号
XXX女士:
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受XXX的委托,指派王俊伟律师,就你们于2020年X月XX日签订《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》的相关履行事宜特来此函,代为催告如下:
1.2022年5月XX日,你们签订的《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》系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,双方都应依约履行;
2.根据《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》第六条、第八条的约定,双方已经接受第三条的买卖条件并签字确认,双方应在2022年XX月XX日后80天内(即2022年X月X日)签订《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》。我方通知你请带好相关证件,于2022年6月X日下午13点钟,到XXXXX签署《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》。具体地址:闵行区XX镇XX路XX号(XXX)。业务经理XXX联系方式:1XXXXXX
3.希望你收到通知后,以书面方式给予我方明确回复:是X月X日签订合同还是不再履行合同。这样我方会及时做出选择,不会导致损失的进一步扩大。
4.若你方拒不出面签约,我方将按法律规定的定金罚则,要求你方退还20万元定金,同时支付20万元作为赔偿。
5.希望你尽快依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合同义务,避免不必要的诉累。
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(公章)
律师:王俊伟
电话:18817777148
二零二二年X月XX日